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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大学高等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1-17 08:57  
  • 新闻来源:高教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0-11-19    

  • 长大高教字[2010]1号各院(部)、处(室): 《长春大学高等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11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长春大学高等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 长春大学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 长春大学高等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不断提高项目研究的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项目管理实行校、院(部)与项目组长三级管理。

      (一)校高等教育研究室职责 负责学校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的起草,组织各级(类)项目的立项评选,进行在研项目的过程管理与验收,组织高教科研的学术活动及其成果报奖等。  

      (二)各院(部)职责 按照学校要求,组织本部门教师积极申报项目和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配合学校高教研究室进行在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及经费审批等,组织本部门高教科研的学术活动。  

      (三)项目组长职责 项目组长是所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项目的申请立项、在研项目工作计划的落实与组织实施,按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经费使用之相关规定审批使用项目经费。 

      二、项目的立项与验收

      (一)项目立项 1.校高教研究室按国家或省级高教科研管理部门的立项相关要求,向各院(部)下发立项通知,组织申报立项。 2.各院(部)对本部门教师申报的立项申请书进行初审后报校高教研究室。 3.校高教研究室对所申报的立项申请组织校级评审。 4.凡我校与外单位合作(协作)申报的项目,如项目第一负责人为我校教师,项目在我校申报并由合作(协作)单位在申报书上加盖合作(协作)单位公章。 5.由外单位主持并在该单位申报我校作为合作单位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申请书的申报单位处加盖长春大学公章,才可纳入学校高教科研项目的管理。 6.项目申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项目组承担。  

      (二)项目过程管理 1.开题 项目组自立项之日起的3个月内完成开题。原则上项目组须在2个月内完成《开题报告书》报所在院(部)初审,其后,报校高教研究室审批后由校高教研究室组织开题论证。2.年度检查 各项目组每年12月底前须提交1份项目年度研究工作总结,经所在院(部)审核后报学校高教研究室。3.中期检查 为了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研究按期完成,学校高教研究室统一组织对项目的中期检查。 

      (三)项目验收 1.项目组按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完成所规定的研究任务后,项目组长须按照项目验收的有关要求提交验收材料,经所在院(部)初审后报校高教研究室审批,由学校高教研究室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2.项目验收的相关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3.凡不能按项目合同研究计划时间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须在合同到期的前3个月,向校高教研究室提交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校高教研究室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可执行新的研究计划。 

      三、项目经费管理 1.项目经费由校高教研究室统一负责管理,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2.项目经费拨到学校财务后,学校提取项目经费总额的3%作为管理费,其中,2%作为学校的科研管理经费,1%作院(部)科研管理经费。其余经费用于项目研究。 3.项目经费的使用,须按立项合同的经费预算所列项目进行支出。经费支出在3000元(含3000)以下的,由学院审批后报校高教研究室主 任审批,支出超过3000元以上,须报主管校长审 批。 4.项目结余经费的10%作为学校高教科研的发展基金,10%作为院(部)高教科研的发展基金,50%奖励项目组,30%作为项目组的高教科研基金。

      四、科研奖励 高教科研立项及其成果的奖励按【2009】3号《长春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五、成果归属 凡在学校高教研究室登记的立项项目,其成果权人为长春大学。我校与其他单位实施的合作项目,其成果归属须在合同文本中注明。

      六、附 则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在校高教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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