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校发[2014]177号
校内各单位:
《长春大学高等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大学高等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长春大学
2014年12月3日
附件:
长春大学高等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高等教育科学研究(以下简称高教科研)课题的管理,促进课题研究质量与水平的提升,根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学校高教科研课题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独立承担的高教科研课题,其成果权人为长春大学,凡与外单位合作承担的高教科研课题,其成果权归属须在合同文本中注明。
第三条 学校作为第二承担单位与外单位合作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重大、重点课题,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必须在课题申请书的申报单位处加盖长春大学公章,方可纳入学校高教科研课题的管理;学校作为第二承担单位的其他课题一律不纳入学校高教科研课题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高教科研课题管理实行校、院(部)、课题组长三级管理,课题组长负责制。
第五条 学校高教研究室负责组织高教科研课题的立项申报和申报材料的校级评审;组织在研课题的开题论证、中期检查、年度检查与结题验收;负责课题经费预算和经费使用审批。
第六条 各院(部)科研副院长负责组织本部门教师进行课题申报,并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初审,对于新立项的课题按学校统一安排及时组织开题论证会,配合高教研究室进行在研课题的中期检查、年度检查、结题验收等过程管理工作,监督与审核课题经费的预算和使用。
第七条 课题组长负责课题研究计划和经费使用预算的制定与研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八条 课题组长按课题立项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以课题申请书中的研究内容和成果形式为依据,完成开题报告书,经院(部)科研副院长审核后报送高教研究室。
第九条 课题组长在每年12月底前填写课题年度检查表,经院(部)科研副院长审核后报送高教研究室。
第十条 课题组长在课题研究进行到中期时填写课题中期检查表,经院(部)科研副院长审核后报送高教研究室。
第十一条 课题实施按课题申请书中研究计划和方案执行,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变更的,由课题组长提出申请,经院(部)同意、高教研究室审核通过后,报送课题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需要延期验收的课题,要求在课题原计划完成时间的前3个月提出申请;课题组长除遇出国、调离及退休等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课题结题验收工作每年集中在6月和12月两次办理,课题组长须根据计划结题时间在5月或11月提交验收材料,经院(部)科研副院长审查、高教研究室审核后报送课题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延期一年以上的在研课题或结题课题,在职称评定、岗位考核等工作中不予确认教育科研工作业绩;无故延期二年未结题的课题,要停止课题经费的使用,并要求课题组长提交课题延期情况说明报告,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凡课题被主管部门撤销的,按主管部门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课题经费到款后,学校提取课题经费总额的3%作为管理费,其中2%作为学校的高教科研管理经费,1%作为院(部)高教科研管理经费。其余经费用于课题研究和支付课题开题及验收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高教研究室是学校高教科研课题经费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审批课题经费支出;各院(部)科研副院长负责监督、审核课题经费支出;课题组长负责按课题经费预算进行支出。
第十七条 经费一次性支出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由院(部)科研副院长审核后报高教研究室审批即可报销,一次性支出超过3000元的,须经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审计处负责对课题经费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课题结余经费按课题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高等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长大高教字[2010]1号)同时废止。